2010年7月15日至16日,国家核安全局在京组织召开了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第二次会议。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中心和国家核安全局选定的13家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及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的代表和专家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2010年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项目考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部署了持证焊工的监督工作。 经过讨论,会议就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了以下意见: 一、在境内参加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的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都应按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进行管理。 取得注册登记确认书的境外单位在完成聘用单位代号备案后,可做为聘用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进行管理。 二、焊工资质证书由国家核安全局颁发。考核中心发放合格项目附页,并加盖考核中心或考核中心依托单位公章。 对于持有有效焊工资质证书的焊工,由考核中心在焊工项目考试评定报告生成后,发放合格项目附页,并加盖考核中心或考核中心依托单位公章。 三、首次参加焊工理论考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必须出示初中或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 四、焊工项目考试试件的无损检验,应按照相应核安全设备******别焊缝的无损检验要求进行。 五、对拟采用替代试件焊接作为焊工连续操作记录的,焊工聘用单位应将替代试件的焊接纳入本单位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核安全质量保证体系。 焊工聘用单位应指派熟悉HAF603以及国家核安全局相关管理文件和相关标准的焊接工程师以上人员负责该项工作。该人员应根据焊工项目考试合格项目确定替代试件的制造技术条件,确认支持焊接工艺规程的焊接工艺评定,编制或确认焊接工艺规程。 必要时,聘用单位可将替代试件的焊接纳入焊工项目考试质量保证体系。但不必向国家核安全局报送相应文件。 替代试件应根据HAF603的要求进行外观检验和无损检验。破坏性检验可以用体积检验代替。 六、对于连续操作记录等效项目范围与所持合格项目范围不能相互适用的,该合格项目代号应做降级处理。聘用单位应向原考核中心申请新的合格项目代号,该项目代号的有效期应为原项目代号的有效期。考核中心应在发放新的合格项目代号附页后的一周内,向国家核安全局进行备案。 七、考核中心上报焊工项目考试计划时,应上报申请单位质保验证人员名单。质保验证人员应具备质保监查员资格,并按照质量计划进行现场监督。 八、考核中心应对项目考试所依据的焊接工艺评定进行确认,编制工艺评定确认记录表。 九、对于项目考试不合格焊工,补考工作应从编制实施计划开始,再次上报项目考试计划。 十、在特殊情况下,焊接工艺评定可与焊工项目考试同时进行。但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应当由焊工考核中心申请单位单独上报项目考试计划,并明确参考焊工姓名、焊工聘用单位、同时进行的原因、焊接工艺评定所依据标准等,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进行。 (二)考核中心申请单位在上报焊工项目考试评定报告时,应同时上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三)工艺评定达不到所依据标准的要求,焊工项目考试也为不合格。 十一、对于Y类专项考试,焊工聘用单位应与考核中心依托单位协商,确定Y类专项考试程序或实施计划。由考核中心依托单位上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对于一次性Y类专项考试考核中心依托单位可直接上报Y类专项考试实施计划。 Y类专项考试程序或实施计划应根据相关文件给出各项焊工项目考试重要工作的负责单位、负责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其中,质量总监,质量验证人员和主考人应为考核中心依托单位人员。 必要时,考核中心依托单位应编制对Y类专项考试所在单位的质保监查程序。 十二、考核中心依托单位应加强对焊工项目考试的管理: (一)在焊工项目考试前,考核中心应编制有项目考试分布图,至少应包括焊工姓名、理论考试合格编号、工位编号、施焊日期、主考人、监考人等信息。考试工位处应配有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 (二)焊工应持身份证参加项目考试。 (三)监考人负责检查组对完毕试件的钝边、坡口、组对间隙、施焊角度等要素,并填写检查结果。 (四)焊工项目考试施焊记录应至少包含焊接电流、层道分布、层间温度、保护气体流量(如果有)等信息,监考人员应对焊工项目考试施焊记录进行确认。 (五)对于项目考试时违反HAF603或考试工艺规程的情形,应由主考人直接判定考试不合格。
以上意见于2010年9月25日正式生成,并印发给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各考核中心及相关聘用单位参照执行。 |